日前,重慶市林業(yè)局有關負責人就合作(托管)造林投資風險的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。
記者:最近一段時間以來,我市部分區(qū)縣陸續(xù)出現了一些公司吸收社會公眾資金合作(托管)造林的現象,這些公司在宣傳中向投資者許諾幾年后會有很高的投資回報率。
請問怎樣看待這個問題?
答:自去年以來,我市一些地方陸續(xù)出現了合作(托管)造林的現象。其具體方式就是,公司通過租賃、轉讓或其他方式獲取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后,再轉讓或賣給社會零散投資者,然后投資者再將所購買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委托給公司經營。對這類合作(托管)造林的現象,作為林業(yè)主管部門要進行認真的調查研究,引導其健康發(fā)展。但需要指出的是,一些托管造林公司借我市當前推進林權制度改革、積極實施森林資源流轉之名,以不正當的手段欺騙投資者,向投資者承諾高額回報,有的甚至承諾年回報率高達30%%以上,這種宣傳和承諾是不符合實際的。這些公司回避了林木生長周期長,同時還受市場價格、政策、自然因素和經營方式影響等客觀事實,隱諱了林業(yè)投資風險,片面夸大了投資造林的收益,不僅擾亂了林業(yè)發(fā)展的正確方向,還會給投資者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。這些行為必須堅決予以打擊。
記者:請問哪些林木、林地可以抵押?抵押時怎么辦理相關手續(xù)?
答:法律、政策允許森林、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用于抵押,但依照法律法規(guī)的有關規(guī)定,不是所有的森林、林木和林地使用權都可以進行抵押。抵押是一種民事行為,是否能夠實現抵押,應由抵押人和抵押權利人雙方協商確定。用森林、林木和林地使用權進行抵押貸款,取決于金融企業(yè)的意愿。
記者:請問林權證和采伐證是什么關系?
答:林權證是確認森林、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法律憑證。林權證必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核發(fā)放。但需要強調的是,林權證不等于林木采伐證,更不是投資造林收益的保險證,持證人要采伐林木必須按規(guī)定程序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。《森林法》規(guī)定,森林、林木采伐實行限額采伐和憑證采伐制度,不是想采伐就采伐。